政府采購專家管理政策解讀(二)
第二期: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變更及管理
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原則
全省各級財政部門是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對評審專家的征集選聘、培訓指導、評價考核、動態管理、續聘解聘、處理處罰等監督管理職責。評審專家管理實行德才兼備、統一標準、管用分離、隨機抽取、正向激勵的管理原則。
(一)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制定的評審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評審專家庫建設標準,建設全省評審專家庫并實行動態管理具體職責包括:
1、負責評審專家管理系統的建設和維護管理,負責統籌安排全省評審專家資源;
2、負責制定評審專家的征集選聘、抽取使用、業務培訓、評價考核、勞務報酬標準等規則;
3、負責評審專家庫入庫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的選聘、續聘和解聘工作;
4、負責全省評審專家的業務培訓、評價考核;
5、對參加省級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進行處理處罰等監督管理。
(二)市級財政部門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職責包括:
1、負責對本市申請人入庫、續聘材料的匯總;
2、根據省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細化規范本地區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執行規定;
3、根據工作需要,對本市分庫評審專家進行業務培訓、評價考核;
4、對參加市級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進行處理處罰等監督管理。
(三)縣級財政部門對參加縣級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進行評價考核、處理處罰等監督管理。
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變更申報要求
(一)應聘申請人應根據本人專業或專長以及所從事的工作領域,對照評審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填報評審專業,最多不超過3個。屬于適當放寬條件的申請人,只可填報1個評審專業。
(二)評審專家學歷及所學專業、技術職稱、工作單位、評審專業、歸屬分庫和常住地等信息變更,應當及時通過專家管理系統向省財政廳提出變更申請,由所在分庫的市財政部門確認,省財政廳備案通過。其他信息變更由專家管理系統自動確認。評審專家應保持專業的穩定性,不得隨意變更評審專業。
(三)評審專家聘期一般不超過3年。聘期屆滿前,評審專家應按要求申請續聘,省財政廳審核通過后,方可納入專家管理系統自動抽取范圍。